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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2 20:50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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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事件管理,落实《宗教事件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件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克日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31日,该《办法》开始施行。现就《办法》予以解读:

《办法》全文共536条,分为总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办法》规范的行为解说

本办法涉及两个根本概念:一是互联网宗教信息;二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根据《办法》第二条与第六条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互联网宗教信息指的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笔墨、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指的是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流传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二、《办法》对违法的互联网宗教信息与行为有哪些内容?

(一)任何个人和构造发布下列宗教信息属于违法

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粉碎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连合和社会稳定,宣扬非常主义、可怕主义的;

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粉碎差异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鄙视、欺侮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侵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正当权益的;

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构造、逼迫未成年人到场宗教活动的;

以宗教名义举行贸易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构造在互联网上的以下行为属于违法

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构造、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三)除特定情况外,《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构造在互联网上发布下列信息属于违法特定情况指的为两种:

一是第十五条规定的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调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加入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二是第十六条规定的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对外须使用伪造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到场教诲培训的人员举行身份验证。

除此两种情况外,《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构造发布的以下5方面内容都属于违法:

网上传教

开展宗教教诲培训

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在互联网上构造开展宗教活动

以笔墨、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三、怎样正常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办法》规定正常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条件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一)哪些主体可以或许申领《许可证》

《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构造或者非法人构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根据第六条全部条款分析,可以或许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人紧张分三类:

一是正常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二是互联网平台公司;

三是其他构造。

个人不能申领《许可证》。境外构造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构造也不能申领,且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即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服务)。

(二)怎样申领《许可证》?

1、《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件部门提出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行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件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在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身份证件;

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到场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本领的情况阐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能保障措施材料;

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办法和资金情况阐明;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背国家宗教事件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流传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申请名称要求: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雷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3、审批流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件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三)《许可证》使用、变更与有用期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许可证》编号。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庞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存案。

停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许可证》有用期3年。有用期届满后拟继承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四、怎样规范地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

(一)规范发布讲经讲道内容

第一是发布主体,《办法》明确,必须是取得《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

第二是平台,必须是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部件、论坛等;

其三是人员,只有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才可以讲经讲道;

其四是内容,要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调和、期间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要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其五是管理,要求加入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这些规定既赋予了正当宗教团体、院校、寺观教堂以及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开展讲经讲道的权利,又有用防范非法宗教构造和个人在互联网上拉拢信徒,举行非法活动。

(二)规范开展网络宗教培训

第一市场主体。开展网络宗教培训的主体只能是取得《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宗教院校是造就爱国宗教后备人才、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紧张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宗教教诲培训;

第二是平台,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对外须使用假造专用网络连接;

第三是人员,到场教诲培训的人员只能是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并且要举行身份验证。这一规定,既表现了对宗教传统教诲的尊重,也表现了对宗教事件依法管理的与时俱进。

(三)规范发布其他宗教信息

其他任何构造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发布宗教信息;平台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取得许可证的平台,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五、详细监管部门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国家宗教事件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监管职责,并规范了相关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黄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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